【大连天基权杏林养老网 养老资讯】自古以来,赡养老人被视为每个子女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近年来,党和政府一直强调“老有所养”,可是在现实生活中,类似江大爷这样的老人依旧不在少数,养老领域中“老问题始终存在、新问题不断出现”。老有所养,究竟能依靠谁?
孝文化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家庭赡养本是一件天经地义、无可厚非的事情,早在宋元明清时期,“父母有不慈儿子不可不孝”就成为世人的普遍信念。即便从经济供养的角度来说,家庭赡养本质上也是一种代际之间的经济转移。父母养育儿女,作为一种回报和反馈,儿女自然有责任和义务赡养父母。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与变迁,传统的孝文化日益淡漠,有些子女非但不愿意承担养老义务,反而嫌弃老人,家庭赡养出现“现实危机”。当然,这有一定的客观原因,即由于上学、就业、工作等因素,人口流动日益频繁,“父母在,不远游”的古训早被打破,特别是随着农村劳动力的解放,许多青壮年选择外出务工,进而出现了“留守老人”。但是,我们更应该看到,在一些家庭里,赡养逐渐从一种文化转变为一场交易。
“我不图你什么,你也别来烦我。”有些子女长期以此为借口,将赡养责任推给兄弟姐妹,即便是到了老人患病住院等关键时刻,他们仍以“不要遗产,自然无需担责”为由,拒绝承担必要的照料和费用。
还有一些家庭是“亲兄弟明算账”,把赡养老人的问题直接转变为一份合约,如“父亲的一切照料及费用由长子负责,母亲随次子生活”“父母的照料各家均摊,每家轮流居住一年”,只要不在合约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子女对父母完全置之不顾。
实际上,这些都是不正确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对于赡养责任,是没有任何前提的。”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颜梅生说,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传给赡养费等权利。即便是不图老人的遗产而作出了“分包赡养”的约定,应尽的责任与义务还是要承担的,否则就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边是家庭赡养出现危机,另一边却是社会养老的蓬勃发展。对此,国家积极鼓励,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可是,把老人推向社会,有些子女觉得这是“甩包袱”的好时机,有些子女仍然觉得“挂不住脸面”。“实际上,子女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这不仅为法律所允许,也为法律所提倡。子女应当从有利于父母的原则出发,而不应拘泥于世俗的眼光。值得注意的是,子女的赡养义务,并不会因为是否去了养老院而转移和改变。”颜梅生说。
对于社会养老,一方面是子女、老人的个人选择问题,一方面是养老机构的建设问题,特别是近年来,我国涉及养老机构的纠纷每年都呈上升之势,养老院变成了“养老怨”,使得老人不得不发出“想说爱你不容易”的感慨。
“时间都去哪儿了,还没好好感受年轻就老了,生儿养女一辈子,满脑子都是孩子哭了笑了……”一首《时间都去哪儿了》,曾让无数人飙泪:孩子一点点长大,父母却一年年变老。让父母老有所依,是子女起码的良知。
“回去一趟不容易,寄点东西表表孝心,简单方便。”在北京打拼的刘明非常有孝心,逢年过节都会给家乡的父母寄一些保健品、医疗器械。实际上,相对物质,老人们更需要精神的满足。有统计数据显示,在空巢老人中,存在心理问题的比例达到60%。而达到疾病程度,需要医学关注、心理干预的空巢老人,比例占10%—20%。
实际上,无论是诉讼案件的层出不穷,还是法律条文的修改完善,无论其最终效果如何,老人“精神赡养”的问题终究不可回避。的确,法律法规解决不了所有问题,但这并不意味着问题就始终得不到解决。其实,法律的制定中饱含孝文化的因子,对于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这实质上也是对孝文化这一社会氛围的营造。希望大家从自身做起,多一点自觉行动,老人的脸上也许就会多一些微笑。
我们大连杏林老年公寓的诞生就是告诉大家既注重物质养老又重视精神养老的养老院出现了,我们会像子女一样让老人在满足物质生活的基础上精神上也得到充沛,让他们晚年不会孤单,让他们晚年生活更加滋润!